新竹市稅務局  圖書借閱系統 
圖 書 管 理 規 章
新竹市稅務局圖書暨體育器材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修正實施
一、 為回饋鄉里,開放資源與市民共享,營造書香活力社會,並管理使用及維護本局圖書暨體育器材,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圖書暨體育器材借用、管理及維護由服務科負責。
三、 對外開放時間:
  (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二) 星期六、日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不對外開放。
四、 借用證之申請: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尚未申請身分證者持戶口名簿;大陸人士持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以上證件均為正本),向本局申請借用證,或以本市文化局圖書館暨其分館所核發之借閱證替代借用證使用,本局員工則憑服務證借用相關物品。
  (二) 申請借用證應親自辦理。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惟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三) 借用證遺失時,請即向本局辦理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得取消其借用權利,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
  (四) 借用證如有遺失或破損時,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補發。
五、 圖書之借用:
  (一) 每張借用證限借圖書四冊,借期二十一天,不得續借。
  (二) 開架上所陳設報紙、雜誌、參考工具書等不得外借。
  (三) 借用圖書請自行檢查是否缺損,並蓋到期章,以免影響自己權益。
  (四) 借用圖書可利用網路申請預約借書,經通知後七日內未辦理借書手續,累計三次以上,得停止預約權利半年。
六、 借用圖書如有下列情形應負賠償責任或停止借用:
  (一) 圖書遺失或毀損,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之圖書予以賠償,凡於市面上無法購置時,得依該書價格現金賠償。
  (二) 遺失或毀損之圖書,為出版商不單賣之套書,借用者應自行整套購買後,歸還遺失之單冊,或依該套圖書之總價賠償。
  (三) 圖書附件遺失或毀損,視同遺失或毀損處理。
  (四) 借用圖書逾期者,自逾期日起(含休假日)至歸還日止,計算停權借用天數,逾期一天(以一冊為單位)停借一天,以此類推,逾期半年以上,停借一年。
  (五) 外借之圖書資料若本局亟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三日內歸還。
七、 體育器材之借用:
  (一) 體育器材限在本局地下二樓內使用。
  (二) 體育器材未按時交還者,除追還外,累計三次以上,停止其借用權一星期。
  (三) 體育器材如遭故意損壞或遺失者,應照價賠償。
  (四) 體育器材如遇本局因舉辦重要活動需使用時,得暫停借用。
八、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進入局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
  (二) 貴重物品或私有物品(含書籍、書包、手提袋)請自行保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三) 未辦借用手續,不得擅自將圖書資料攜出。
  (四) 雜誌、報紙,閱畢後應放回原位或歸還管理員或指定位置。
  (五) 違反相關規定時,經管理員規勸不改善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開或暫停其借用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7年8月19日新市稅服字第09702232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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