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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title>新竹市稅務局-稅務公告</title>
<link>https://www.hcct.gov.tw/ch</link>
<description>新竹市稅務局</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category>類別</category>
<item><title><![CDATA[公告本市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title>
<pubDate>2026-09-04</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9040001&mserno=20151110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一、繳納期間：自115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2日)。<br />
二、課稅期間：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br />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br />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br />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br />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br />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br />
六、繳納方式：<br />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br />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br />
(三)網路繳納：<br />
１、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br />
２、線上查繳稅：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br />
(四)約定轉帳繳納：已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5年11月2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br />
(五)詳細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br />
(六)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本局及派駐新竹市監理機關稅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本局設置之「QTax稅快辦自動化服務機」24小時自助補單；亦可使用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詢繳納。<br />
(七)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5年11月5日24時前，於115年11月3日至115年11月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免加徵滯納金。<br />
(八)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br />
七、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br />
八、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者，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5年11月2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服務專區/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提出申請。<br />
九、其他注意事項：<br />
(一)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除責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br />
(二)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1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br />
(三)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使用牌照稅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br />
十、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title>
<pubDate>2026-08-27</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8280003&mserno=20151110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減免。<br />
二、申請對象及範圍：凡公、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減免地價稅。<br />
(一)公有土地：<br />
１、供公共使用之土地。<br />
２、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br />
３、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br />
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br />
５、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br />
６、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br />
７、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br />
８、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br />
９、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br />
１０、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br />
１１、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br />
１２、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br />
(二)私有土地：<br />
１、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br />
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且為該財團法人所有。<br />
３、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以該事業所有者或租用公地為用地者為限)<br />
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br />
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br />
６、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使用之土地，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br />
７、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之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br />
８、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之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br />
９、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br />
１０、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br />
１１、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br />
１２、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br />
１３、原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br />
１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br />
(三)公有或私有土地供下列用途使用者：<br />
１、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br />
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br />
３、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br />
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br />
５、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br />
６、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br />
７、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br />
８、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br />
９、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br />
三、申辦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辦理；公有土地則由管理機關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於上揭日期前提出申請。<br />
四、其他事項：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之土地，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徵稅，未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div>
</div>
]]></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開徵有關事項。]]></title>
<pubDate>2026-08-27</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8280002&mserno=20151110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一、開徵期間：自115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br />
二、繳納期間：自115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br />
三、課稅所屬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br />
四、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5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br />
五、稅額核算：<br />
(一)115年地價稅係按115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徵基礎。<br />
(二)本市115年累進起點地價為580萬8,000元，稅額計算方式如下：<br />
１、一般土地：（課稅地價 &times; 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１)第1級：（5,808,000元以下 &times;10&permil; － 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２)第2級：（5,808,001~34,848,000元 &times;15&permil; －29,04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３)第3級：（34,848,001~63,888,000元 &times;25&permil; －377,52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４)第4級：（63,888,001~92,928,000元 &times;35&permil; －1,016,40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５)第5級：（92,928,001~121,968,000元 &times;45&permil; －1,945,68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６)第6級：（121,968,001元以上 &times;55&permil; －3,165,36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２、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 &times; 2&permil;＝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３、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 &times; 10&permil;＝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４、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 &times; 6&permil;＝本年應納地價稅額<br />
六、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戶，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br />
七、繳納方式：<br />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br />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br />
(三)網路繳納：<br />
１、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br />
２、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查詢並繳納。<br />
(四)信用卡繳納：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電話語音【請撥412-13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br />
(五)約定轉帳：已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5年11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br />
(六)詳細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br />
(七)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br />
八、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本局申請補發，或使用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詢繳納。此外，本局1樓設有「QTAX稅快辦自動化服務機」，提供24小時補單服務。<br />
九、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者，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5年11月30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服務專區/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提出申請。<br />
十、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br />
十一、本局地址：新竹市東區中正里中央路112號；聯絡電話：(03)522-5161轉422~437。</div>
</div>
]]></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公告本市115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title>
<pubDate>2026-08-27</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8280001&mserno=20151110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br />
二、申請對象及範圍：<br />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permil;計徵地價稅，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br />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2&permil;稅率計徵地價稅。<br />
(三)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permil;計徵地價稅。<br />
(四)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10&permil; 稅率計徵地價稅。<br />
三、申請手續：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提出申請。<br />
(一)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資料及建物所有權狀由本局代為查調；無建物所有權狀者，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或建物測量成果圖。<br />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br />
(三)工業用地：<br />
１、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申明書或切結書）。如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br />
２、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物證明文件（申請書填寫完整者得免附）。<br />
(四)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明文件。<br />
(五)其他事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證明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br />
四、其他事項<br />
(一)前經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br />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繼承、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br />
(三)原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含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致所有權移轉，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br />
(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申報者，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div>
</div>
]]></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公告新竹市116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82萬5,500元。]]></title>
<pubDate>2026-08-05</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8050001&mserno=20220624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img alt="公告新竹市116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 src="/userfiles/009/images/115/%E5%85%AC%E5%91%8A.jpg" width="100%" /></div>
</div>
]]></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印花稅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title>
<pubDate>2026-07-31</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11110004&mserno=20220530000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a href="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tax-assessment/stamps-tax" target="_blank" title="印花稅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開啟新視窗)">印花稅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a>(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div>
</div>
]]></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title>
<pubDate>2026-07-27</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11110011&mserno=20220530000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a href="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tax-assessment/amusement-tax" target="_blank" title="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開啟新視窗)">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公告及查詢</a>(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div>
</div>
]]></description>
</item>
<item><title><![CDATA[公告115年度本轄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重大欠稅累計欠稅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重大欠稅人名冊(如附表)。]]></title>
<pubDate>2026-07-01</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606080001&mserno=20151209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一、公告期間自115年7月1日上午8時起至115年12月31日24時止。<br />
二、本公告之欠稅資料統計至115年6月1日止。<br />
三、欠稅人如於公告期間繳清滯欠稅款，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局欠稅管理科(電話號碼：03-5225161分機564)，經確認屬實者，本局即配合更新公告內容。</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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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title><![CDATA[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title>
<pubDate>2025-12-30</pubDate>
<link><![CDATA[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12310001&mserno=2022062400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
<div class="ed_txt">公告事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行車執照地址登記為新竹市者，於下列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br />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br />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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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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