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簡介
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其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屬公有其納稅義務人為管理機關,凡持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於持有期間均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
- 設有典權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 承領土地,納稅義務人為承領人
- 承墾土地,納稅義務人為耕作權人
-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繳納
- 土地為信託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地價稅的開徵期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徵收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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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