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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4-10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10-10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土地和地上建物分屬林先生和長子所有,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林先生往生後,由次子繼承該筆土地,次子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地上建物還須為土地有權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林先生(次子)雖在該地上建物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地上建物為哥哥(旁系非直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倘經核准,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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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