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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8-13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9-02-13
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黃小姐於108年7月1日因買賣登記取得新竹市1筆土地,來電詢問如何繳交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稅法明文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8月31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黃小姐於108年7月1日取得土地,雖然1月1日至6月30日非她持有該筆土地,仍應繳納108年整年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時,建議可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例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以避免糾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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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