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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02-10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9-08-10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 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有關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係因依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留設目的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等功能,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爰排除適用免稅規定;但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依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稅務局貼心提醒民眾,有上述情形者,請在開徵40日(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可自當年度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免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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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