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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11-18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0-05-31
自益信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提出申請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房屋還是委託人本人做住宅使用,土地信託登記前是自用住宅用地,信託登記後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可以恢復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信託後即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土地已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可適用。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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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