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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3-17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0-09-17
因疫情無法返臺致戶籍遭遷出,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之影響
  • 聯絡人 / 詹貴蘭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近日接到民眾反應,因疫情影響無法返臺致戶籍經戶政逕為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能繼續適用?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 (110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土地所有權人因疫情無法回臺,仍有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課徵。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設籍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當(110)年度仍可適用2‰,嗣後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於111年9月22日前遷入該地設立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本局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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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