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價稅問與答

選擇日期
選擇日期

1.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11年至112年地價稅係按111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3年1月1日。
2.新竹市稅務局111-112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334,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334,000 以下 0 10‰
2 5,334,001 ~ 32,004,000 26,670 15‰
3 32,004,001 ~ 58,674,000 346,710 25‰
4 58,674,001 ~ 85,344,000 933,450 35‰
5 85,344,001 ~ 112,014,000 1,786,890 45‰
6 112,014,001 以上 2,907,030 55‰
 

  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13年至114年地價稅係按113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5年1月1日。
  2. 新竹市稅務局113-114年累進起點地價:5,453,000元。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453,000 以下  0 10 ‰
2 5,453,001~32,718,000 27,265 15 ‰
3 32,718,001~59,983,000 354,445 25 ‰
4 59,983,001~87,248,000 954,275 35 ‰
5 87,248,001~114,513,000 1,826,755 45 ‰
6 114,513,001 以上 2,971,885 55 ‰

  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05年至107年地價稅係按105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本次新竹市地價調整平均幅度為28.29%(102年至104年之地價調整平均幅度為4.39%),因此105年至107年的地價稅也會隨著改變。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07年1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2. 新竹市稅務局105-107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526,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526,000 以下  0 10 ‰
2 5,526,001 ~ 33,156,000  27,630 15 ‰
3 33,156,001 ~ 60,786,000  359,190 25 ‰
4 60,786,001 ~ 88,416,000 967,050  35 ‰
5 88,416,001 ~ 116,046,000 1,851,210 45 ‰
6 116,046,001 以上 3,011,670  55 ‰

1.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09年至110年地價稅係按109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1年1月1日。
2.新竹市稅務局109-110年累進起點地價表:累進起點地價:5,350,000元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
一般土地各級基準地價及累進差額表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1 5,350,000 以下 0 10 ‰
2 5,350,001 ~ 32,100,000 26,750 15 ‰
3 32,100,001 ~58,850,000 347,750 25 ‰
4 58,850,001 ~ 85,600,000 936,250 35 ‰
5 85,600,001 ~ 112,350,000 1,792,250 45 ‰
6 112,350,001 以上 2,915,750  55 ‰

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若戶籍於109、110年遭戶政機關依法辦理遷出登記致110、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申請110年、111年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已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就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提醒,112年的地價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必需同時符合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至少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限制等要件,地價稅才可適用2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 30 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3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 30 日還不繳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而申報地價是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準,不得超過一定範圍。依現行法令規定,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如果戶籍遷出,變成完全沒有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土地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可以親自到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各分支機關申請補發,或以電話、傳真及 網際網路等方式申請辦理。特別提醒民眾,稅單上的住址是投遞地址,並非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房屋的門牌地址,所以收到稅單後,一定要詳細檢查納稅義務人姓名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請立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聯絡 更正以免不小心繳到別人的稅單而造成困擾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 1 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 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 1 張房屋稅稅單,如有 3 棟房子分別編釘 3 戶門牌者,則有 3 張房屋稅單。

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還是要課徵,其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六;如屬於自用住宅之用地可申請仍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田賦已停徵)。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因課稅主體( 土地所有權人 )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因此縱其用途未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如騎樓之上無建築物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騎樓之上有建築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物四層者,減徵五分之一;建築物樓層超過四層以上者;最高以減徵五分之一為限。 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之多。

前往   共有24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