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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7-27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08-01-28
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 聯絡人 / 廖菊芳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房屋稅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部分建案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家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是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甲公司利用挑高廠房增建夾層改為兩層辦公室使用,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內向稅務局申報納入房屋稅籍中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01-416、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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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