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11-28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09-05-31
房屋適用自住用稅率 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遷戶籍無關
  • 聯絡人 / 陳羿方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8
近日有民眾詢問,於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已一併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為什麼房屋稅無法一併適用?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因房屋之自住認定係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地價稅以戶籍遷入與否的要件不同,故戶籍遷移時無法一併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核課。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準,且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時,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經協議後提出申請適用。

同時提醒市民朋友,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2522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