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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12-23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10-06-23
戶籍遷入 非申請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 聯絡人 / 廖菊芳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近日有民眾詢問,於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已一併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為什麼房屋稅無法一併適用?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因房屋之自住認定係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地價稅以戶籍遷入與否的要件不同,故戶籍遷移時無法一併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核課。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三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協議後提出申請。
此外,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月15日前申請,當月開始適用,逾15日申請,次月開始適用,如您的房屋同時符合前述自住三要件者,快利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1.2%)核課(網址:https://goo.gl/rTG5Db或掃描QRcode ),快速又便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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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