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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7-02
  • 類別:契稅
  • 截止日期:108-12-02
配偶贈與土地、不課徵並非免稅房屋及土地同一年多次贈與 契稅、土地增值稅核課大不同
  • 聯絡人 / 吳蒂芬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民眾詢問年初將房地贈與給兒子,年底兒子想要將房屋及土地再贈與給孫子,是否仍需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説明,契稅是按房屋贈與時的評定現值計算核課,所以房屋同一年度多次贈與,每次都需由受贈人申報繳納契稅;而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漲價數額與倍數計算,所以同一年度多次贈與土地,因為土地公告現值不變,由受贈人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因無漲價數額就無土地增值稅額。

稅務局舉例說明,假設房屋現值是100萬元,則年初將房地贈與給兒子時,兒子需申報繳納契稅6萬元(100萬x6%契稅稅率),年底再贈與給孫子時,孫子需再申報繳納契稅6萬元;另年初將土地贈與給兒子時,假設土地公告現值漲價數額是50萬、漲價倍數未達1倍,適用20%稅率,則兒子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50萬x20%土地增值稅稅率),至年底再贈與給孫子,為同一年度再次贈與,土地公告現值未變,無漲價數額,孫子申報繳納時,就無土地增值稅。所以契稅是對取得建物課稅,而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土地的增值課稅,兩者課稅標的不同,核課方式也就大不相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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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