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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4-10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08-10-10
取得不課徵土增稅農地必須持續作農用 再移轉才可免稅
  • 聯絡人 / 吳蒂芬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有一民眾取得不課土地增值稅之新竹市持分農地,於近日辦理再移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新竹市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核該筆農地前經市府產發處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且期限內未改善,不符農地免稅規定,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經查本案土地分別於105、106及107年被本市農政主管機關產發處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逾期未改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該筆農業用地之新所有權人於其持有期間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如被農政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於再移轉時,縱然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前述持分土地,雖是其他共有人違規未作農業使用,但經農政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發函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則持分人應善盡管理義務,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用之情形,否則縱使逾期改善完成,將來再移轉雖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依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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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