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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6-11-23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07-05-23
自益信託房屋也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 聯絡人 / 廖菊芳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實際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房屋稅仍可申請按自住1.2%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如果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即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不在自己名下,但因為受益者是本人,沒有投資移轉獲利等問題,如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1.2%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例如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即房屋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以維護租稅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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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