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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6-12-11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07-05-31
戶籍遷入不是申請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 聯絡人 / 廖菊芳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近日有民眾反映,已在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的申請,為什麼房屋稅仍按非自住用稅率核課?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因房屋之自住認定與地價稅不同,非以戶籍遷入為要件,故戶籍遷移時自用住宅申請是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而非房屋稅的自住房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協議後提出申請。
此外,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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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