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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4-09
  • 類別:印花稅
  • 截止日期:107-10-09
營建工程承攬契約編列之保險費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 聯絡人 / 陳亭宇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17
營建工程承攬契約,要按合約金額的1‰計算印花稅,且承攬契約中所編列之綜合保險費亦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因此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及廠商管理費,仍屬廠商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所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仍應納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317、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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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