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6-27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06-28
分別共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按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持分比率1/2、1/4、1/4)原核定課徵田賦之農牧用地乙筆,宗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甲自行建造鐵皮屋及舖設水泥計600平方公尺,地價稅會如何徵收呢?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之面積,分別以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甲:200平方公尺、乙及丙:100平方公尺)及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甲:300平方公尺、乙及丙:150平方公尺)課徵地價稅。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分管使用區域,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共有人若無法提示分管協議,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甲)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600平方公尺)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500平方公尺),超出部分(100平方公尺)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故乙及丙各持有之50平方公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0平方公尺維持課徵田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地價稅科電話(03)5225161分機423~431、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1557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