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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08-31
  • 類別:法規行政
  • 截止日期:108-08-30
車輛失竊尋獲後仍需重新領牌 以免受罰
  • 聯絡人 / 陳苡蒨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6
您的愛車如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之後尋獲車輛,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愛車遭竊後,雖立即向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惟車輛尋獲後,卻疏忽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已依規補稅及裁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上路,以免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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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