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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10-03
  • 類別:印花稅
  • 截止日期:108-04-03
銀錢收據註明匯票、本票或支票號碼 可節省印花稅
  • 聯絡人 / 陳亭宇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17
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對方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繳印花稅。但以票據支付者,收據上如註明付款銀行名稱及支票號碼,可免貼繳印花稅,否則即視為銀錢收據,未貼用印花稅票仍會受到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查詢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317、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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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