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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11-29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08-05-31
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 不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
  • 聯絡人 / 廖菊芳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是以,房屋出租公益團體,不是住宅法所稱公益出租人。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享有房屋稅自住稅率1.2%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優惠稅率,近來有民眾詢問,將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可否享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供出租住家用房屋,原無自住用優惠稅率之適用,為鼓勵愛心房東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民眾供住家使用,「新竹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凡是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除原享有房屋稅自住稅率1.2%,同時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優惠稅率,出租給公益團體並不適用。
為落實簡政便民,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適用,免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將所認定公益出租人相關資料逕送稅務局辦理核定,希望藉由租稅優惠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成為公益出租人,將房子租給弱勢租屋族群,提升弱勢族群居住權益的保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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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