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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7-12-05
  • 類別:法規行政
  • 截止日期:108-06-30
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
  • 聯絡人 / 陳苡蒨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6
民眾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滯納金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民眾如對該項處分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2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107年地價稅繳納期限為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民眾於107年12月3日繳納地價稅者,應加徵1%滯納金;於107年12月5日繳納地價稅者,應加徵2%滯納金,餘類推。民眾如果對加徵滯納金的處分有異議,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即應於108年1月29日前申請復查,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請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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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