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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5-30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08-11-30
配偶間訂立贈與土地契約後離婚 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聯絡人 / 吳蒂芬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只要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縱使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舉例說明,夫妻於108年5月10日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隨後於同年5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至同年5月25日夫妻雙方始辦理土地贈與移轉申報,因贈與土地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故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相對的,如於108年5月23日才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則不得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善用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節稅方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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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