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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6-03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12-03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可申請分單繳納 但仍負稅捐連帶責任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陳一、陳二、陳三、陳四因繼承取得土地,並登記為公同共有,是否可申請按各自應有持分或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則列示為陳一、陳二、陳三、陳四等4人公同共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如僅部分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稅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款,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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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