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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6-26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12-31
別因戶籍遷出 增加您的地價稅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林一於104年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106年2月因子女就學將全戶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時,除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還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追補107年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常有納稅義務人因子女就學、選舉或請領補助等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仍居住該地,依法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並且可以補徵5年差額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且未變更用途者,如因故需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地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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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