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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7-11
  • 類別:法規行政
  • 截止日期:108-09-11
車輛回收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復使用,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記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車輛號牌2面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車輛經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一旦查獲有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回收仍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除可領取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車牌遺失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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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