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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8-09-17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8-12-31
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金省4倍 9月23日前記得提出申請!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請注意,錯過了就要再等1年囉! 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還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一定要在108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今(108)年度即可按優惠稅率2‰課徵,逾期申請經核准者,只能從明(109)年度才能適用。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按2‰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一般用地則是按基本稅率10‰累進課徵至55‰,依法令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屬於特別稅率,需由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兩者稅金相差至少4倍,請納稅義務人把握今年節稅的最後申請期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有3項條件和2個限制如下:
(一) 3項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 2個限制
1. 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以內(即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以內(即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2.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若為成年之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者,如適用之原因未變更,不用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經核准自用住宅,因學籍或工作等原因,需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即使有居住的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遭查獲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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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