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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03-24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09-06-24
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完竣後 仍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都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林先生在新竹市有一筆都市土地,原課徵田賦, 109年經新竹市地政事所通報該筆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即使目前仍種植蔬菜作農業使用,因已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以林先生這筆土地,在110年起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才可課徵田賦,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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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