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03-27
- 類別:法規行政
- 截止日期:110-06-30
受肺炎疫情影響者 稅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本(109)年度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即將於4月及5月開徵,納稅義務人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稅款除可展延繳納期限外,還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本(109)年分別於4月及5月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如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該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6月1日及6月30日,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或房屋稅繳款書,向該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納稅義務人仍有可能因受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納稅金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詳情可至該局網站/服務專區/肺炎疫情稅捐紓困專區查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本(109)年分別於4月及5月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如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該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6月1日及6月30日,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或房屋稅繳款書,向該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納稅義務人仍有可能因受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納稅金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詳情可至該局網站/服務專區/肺炎疫情稅捐紓困專區查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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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