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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08-14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0-02-15
重劃土地首次移轉 才可享土地增值稅減稅優惠 但繼承無法適用
  • 聯絡人 / 彭雅鈺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繼承重劃後土地,再行移轉他人,因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之規定。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無論是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的重劃土地,或是民眾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雙重減稅優惠。而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重劃後土地因繼承已發生第1次移轉,但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所以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之規定。但繼承後土地發生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實質上亦已獲減輕。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參與重劃的土地,別忘記向新竹市政府地政處申請核發土地重劃費用證明,嗣後重劃土地移轉時就可持該證明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雙重減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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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