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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12-09
  • 類別:法規行政
  • 截止日期:110-06-30
懸掛他車牌照或牌照借給他車懸掛 都會被罰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車輛之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不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牌照借給他車使用,兩者皆會受罰,舉例來說,王先生名下有A、B兩車,兩車每年使用牌照稅均為7,120元,若王先生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A車因牌照借給B車使用,需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即14,240元;B車因懸掛A車牌照,也要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也就是說,王先生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28,480元罰鍰。
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稅務局籲請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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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