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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1-27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0-07-27
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 小心被罰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車輛如未依法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一旦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等)被警方或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1倍以下」的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欠稅車輛當年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雖免罰,但仍需加徵納滯金,次年度起被查獲,將每次裁罰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最多累計裁罰至0.9倍。舉例說明,某甲的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其109年使用牌照稅於繳納期間(109年4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嗣後使用公共道路於109年10月1日被查獲,雖不需被裁罰0.3倍之罰鍰,但仍須加徵滯納金,若未完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自110年1月1日起,每次查獲將裁罰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即2,136元),最多累計裁罰至0.9倍。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則分上下二期分別在每年4月及10月開徵。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該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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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