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2-22
- 類別:使用牌照稅
- 截止日期:110-08-23
社會福利團體免徵牌照稅車輛 總分支機構可各有3輛免稅優惠
- 聯絡人 / 蔡珮央
- 聯絡電話 / 5225161-316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褔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自109年12月31日起,同一法人總分支機構各自所有專供本身事業使用車輛,依法均享有3輛免稅之優惠。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原稅務機關以「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的釋令辦理,惟大法官109年12月31日第798號解釋,該釋令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司法院109年12月31日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不需合併計算,亦即總分支機構都可以各有3輛車免徵牌照稅。稅務局已主動對本市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發函輔導辦理車輛免稅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522-5161轉311~317、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原稅務機關以「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的釋令辦理,惟大法官109年12月31日第798號解釋,該釋令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司法院109年12月31日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不需合併計算,亦即總分支機構都可以各有3輛車免徵牌照稅。稅務局已主動對本市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發函輔導辦理車輛免稅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522-5161轉311~317、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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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