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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2-23
  • 類別:行政救濟
失竊車輛尋獲後 記得重新領牌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車輛如果遭竊,除了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要到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失竊註銷手續,之後車輛尋獲時,也要記得再到監理機關驗車後重新領牌,才可以重新上路。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愛車遭竊後,雖然立即至警局及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但車輛尋獲後,卻疏忽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即使用公共道路,如被警方或稽徵機關查獲,即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辦理停駛、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如要再使用車輛,都要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才可以再上路,否則都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喔!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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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