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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3-22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0-09-22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婚後可否繼續適用?
  • 聯絡人 / 詹貴蘭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李先生和陳小姐兩人婚前各自擁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所以李先生和陳小姐只能共同擇定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如有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2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10 ‰累進課徵至55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2 ‰課徵且不累進,因此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4倍。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但另1處有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祖/父母、岳父母、女婿、媳婦等)設籍,在各自所有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內,都能適用自用住宅2 ‰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事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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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