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5-18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0-11-18
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半數稅款 仍會移送執行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有疑義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將暫緩移送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須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人以為不論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所欠稅款都可以暫緩移送執行,其實是對稅法規定有誤解。納稅人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時,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如納稅人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近日某甲因不服109年地價稅核定稅額2,500元,尚未繳納稅款即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出復查決定核定稅額不變,並重新寄送可繳納半數稅款的109年地價稅繳款書,某甲因不服復查決定,在未先行繳納半數稅款1,250元下,即提起訴願,致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僅要繳納本稅還要加徵15%的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448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