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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7-19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0-12-31
已核准延、分期稅捐因第三級以上警戒管制 未繳清餘額可申請再延、分期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納稅金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新增納稅人原已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因疫情警戒提高至第三級以上之相關強制管制措施,而有無法如期繳納稅捐之情形者,可就未繳清稅捐餘額,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
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之案件,可依其情形另定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受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規定之限制,惟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且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限期一次全部繳清者不適用。
例如A先生經營餐飲業,因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減少,已於109年5月25日申請109年房屋稅分期繳納,將稅額180,000元分為36期繳納,以109年6月為第1期,每期繳納5,000元,因110年5月19日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三級,餐飲業僅可外帶,營業收入又再驟減,A先生於110年7月12日申請再分期繳納,將未繳清餘額115,000元(原稅額180,000元扣除已納13期65,000元)再分36期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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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