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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8-06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0-12-3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所有權人及持份範圍需與現況相符方具證明力
  • 聯絡人 / 彭羿鈞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份範圍已有異動,與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必需另行申請,才能當作農地農用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在證明所申請土地在核發證明書時,所有權人及其擁有土地持份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之證明。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份範圍已有異動,則與原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已不具證明力,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仍應重新向農政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例如某甲於109年10月取得農用證明書,並於同年12月申報將其持份1/1的農地贈與1/2給長子乙,經核准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110年1月將剩餘1/2農地贈與給次子丙,並持同一張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內,但於前次移轉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為甲(1/2)及乙(1/2),和原證明書所載之甲(1/1)已有不同,仍應另行申請與現況相符之農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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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