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8-10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0-12-31
對核定稅捐不服需先申請復查 不能逕行提起訴願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不服,必須先向該機關申請復查,不能直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每年定期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因使用情形變更而補徵的稅捐或因違章漏稅所作的裁罰等,納稅義務人若對該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以依規定格式填妥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經復查後如仍有疑義,再向其上級機關(新竹市政府)提起訴願。
而其他不屬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退稅或免稅等,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所為的准駁處分不服時,可以依訴願法規定直接向上級機關(新竹市政府)提起訴願,不需先經過復查程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640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