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9-09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0-11-30
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金省4 倍 9月22日截止申請
  • 聯絡人 / 蔡珊瑜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00
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持有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等優惠稅率或減免規定者,申請適用期限即將於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將自次年開始適用,請把握期限及早申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按2‰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則是按基本稅率10‰累進課徵至55‰,二者相差至少4倍,亦即原來按一般用地稅率(10‰)核算為5,000元之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2‰)優惠稅率,則降為1,000元,節省4,000元稅金,稅務局提醒新購土地或尚未提出優惠稅率適用申請者,應於11月1日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前應注意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及土地上之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經核准適用者,如適用原因未變更,不用每年重新提出申請,若因學籍或工作等原因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繼續適用,若全戶遷出,即使有居住的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改課,以免遭查獲補稅。
除了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以外,土地所有權人如持有符合減免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騎樓走廊地,亦請把握申請時限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供多元的申請服務,除一般的書面申請或臨櫃辦理外,為防範疫情避免感染,鼓勵納稅義務人使用「線上申辦」或「網路申報」服務。另土地所有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資料異動時,亦可併同申請「以戶籍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免奔波、快速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5、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496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