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9-10
- 類別:使用牌照稅
- 截止日期:111-03-10
免稅車輛免稅條件不變 不必每年申請
- 聯絡人 / 蔡珮央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316
身心障礙者於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完成並取得新的有效身障證明,原適用之使用牌照稅免稅,新竹市稅務局主動續免,免再提出申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審核符合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另身心障礙者於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完成並取得新的有效身障證明且仍符合免稅條件者,稅務局會主動辦理使用牌照稅續免作業,不必重新提出申請。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張三於109年3月5日經稅務局審核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張三的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後續張三於110年10月20日重新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原適用之使用牌照稅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經核准身心障礙免稅的車輛,適用免稅條件如有變更時,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未在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並取得有效身障證明、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原因,致不符合免稅條件時,將自喪失免稅條件之日起恢復課稅。經稅務局註銷免稅資格者,嗣後因重新鑑定取得有效身障證明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遷至同址時,則需向稅務局重新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日起享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審核符合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另身心障礙者於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完成並取得新的有效身障證明且仍符合免稅條件者,稅務局會主動辦理使用牌照稅續免作業,不必重新提出申請。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張三於109年3月5日經稅務局審核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張三的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後續張三於110年10月20日重新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原適用之使用牌照稅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經核准身心障礙免稅的車輛,適用免稅條件如有變更時,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未在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並取得有效身障證明、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原因,致不符合免稅條件時,將自喪失免稅條件之日起恢復課稅。經稅務局註銷免稅資格者,嗣後因重新鑑定取得有效身障證明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遷至同址時,則需向稅務局重新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日起享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瀏覽人次:103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