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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0-09-29
  • 類別:欠稅管理
  • 截止日期:111-03-29
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不因分單繳納而免責
  • 聯絡人 / 許家旺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561
持有未辦繼承登記或已辦竣繼承登記但土地持分未分別持有之公同共有土地均負有地價稅繳納義務,惟如其中1人或數人未繳清稅捐時,即使已申請分單且如期繳納,仍負有連帶責任。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者,多為共有人間對應如何繼承財產無法達成協議所致,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如未設管理人時,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故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全體繼承人仍應負繳納責任。

例如A先生等3人公同共有土地之109年地價稅額為2,700元,A先生及B先生申請分單繳納並經核准在案,且各如期繳納109年地價稅分單稅額900元,惟尚有其他公同共有C小姐逾期未繳納900元,因對C小姐強制執行無結果,致全體公同共有3人再次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之傳繳通知。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分單繳納僅係便利納稅義務人之繳納,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土地之稅捐,仍請全體義務人依法納稅,以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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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