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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2-23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1-08-23
滯納金加徵率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財政部於日前修正稅捐稽徵法有關滯納金加徵率規定,並於110年12月17日由總統公布,經行政院核定自本(1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加徵1%,最高加徵15%,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大大減輕納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修正規定施行時(111年1月1日),有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新規定計算滯納金,即111年1月1日之後滯納期滿的繳款書,在111年1月1日以後繳納者,可適用修正後的加徵率,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

而在111年1月1日以前已滯納期滿的繳款書,即使在施行日後繳納,仍按修正前規定計徵滯納金;此外,在施行日以前繳納的稅捐,已按修正前規定加徵滯納金者,也是適用舊規定計徵滯納金,無法申請退還差額。
滯納金加徵率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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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