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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4-01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1-09-30
換屋族注意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要領
  • 聯絡人 / 彭羿鈞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政府體恤換屋族的辛苦,為避免民眾因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造成售屋所得買不起新房子,所以制定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政策,但出售地及新購地均需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重購退稅款才能安心入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是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在2年內完成買賣交易,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就可在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惟須符合下列重購退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1年內及新購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且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設立戶籍登記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新購土地,都市土地以3公畝(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約211.75坪)為限;而出售土地部分則不受面積限制。

4.如為先買後賣案件,先購買新土地時,已經持有尚未出售供自用住宅使用的舊土地。

舉例來說,王太太於109年12月1日出售新竹市自用住宅用地(設有戶籍),土地移轉現值為450萬,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後於110年2月5日購入台北市自住新房地,新購土地現值為600萬,並將配偶王先生戶籍遷入登記,因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2年內完成自用住宅用地買賣、小屋換大屋原則及設立戶籍等規定,可向新竹市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新購地移轉現值600萬-(出售地移轉現值450萬-已繳土地增值稅50萬)=200萬,繳納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可全額退回】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經核准重購退稅的土地,自重購登記日起列管5年,稅務局每年會針對列管案件進行清查,如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或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將會向民眾追繳重購退稅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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