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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4-27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1-10-27
車輛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 小心被罰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車輛未於繳納期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一旦有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公共道路旁、路邊收費停車格等情形被查獲,除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1倍以下」的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車輛當年度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雖可免罰,但原欠繳稅款需加徵滯納金;於次年度被查獲時,將每次裁罰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最多累計裁罰至0.9倍。例如某甲的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其110年使用牌照稅於繳納期間(110年4月1日至30日)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且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則自111年1月1日起,每次查獲將裁罰應納稅額7,120元之0.3倍罰鍰2,136元,連續查獲最多可累計裁罰至0.9倍罰鍰6,408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則分上下二期分別在每年4月及10月開徵。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連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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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