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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7-18
  • 類別:行政救濟
  • 截止日期:111-12-31
欠稅車裁罰新規定上路 牌照稅逾滯納期未繳經查獲者 最高罰0.9倍
  • 聯絡人 / 黃華妤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511
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需補繳本稅外,最高將處以0.9倍罰鍰,為避免受罰請車主務必如期繳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核釋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之裁罰規定,新修正之罰鍰計算公式,以該欠稅年度有無於滯納期滿(限繳迄日次日起30天)後,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公共道路旁、路邊收費停車格等情形被查獲,做為是否列入計算裁罰金額之依據。即欠稅年度於滯納期滿次日至該年12月31日止曾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該年欠稅額才需裁罰0.3倍罰鍰,若欠稅年度未曾被查獲,則不列入計算裁罰金額,僅需加徵滯納金。

例如某甲持有自用小客車1部(全年稅額7,120元),自109年起欠繳使用牌照稅,分別於109年10月5日及111年2月10日被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因109年係於滯納期滿後被查獲,故除補繳本稅7,120元之外,還需裁罰0.3倍的罰鍰2,136元,而110年度不曾被查獲,該年的欠稅額則不需列入計算裁罰金額,僅需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新修正之計算公式雖可降低車主受裁罰之金額,但目前稽徵機關及警方已透過各種科技執法方式查緝未完稅車輛,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被查獲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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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