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9-05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12-02-28
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遷戶籍非適用要件
  • 聯絡人 / 陳羿方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近來有民眾詢問於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可一併完成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但為何房屋稅卻無法一併申請適用?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房屋自住之認定係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地價稅以戶籍遷入的要件不同,故戶籍遷移時無法一併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核課。因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前申請,當月開始適用,逾15日申請,次月開始適用。
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三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必要,且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協議後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如您的房屋同時符合前述自住三要件者,可利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1.2%)核課,快速又便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Pictures

關圖片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710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