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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09-29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12-03-31
自有房屋合法登記為工廠使用 房屋稅減1/2
  • 聯絡人 / 陳羿方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自有房屋合法登記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其房屋稅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1.5%),惟設於違章房屋之工廠,則無相關優惠之適用。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首先工廠須為合法房屋,並合法取得工廠登記許可。而自有工廠,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另供直接生產使用的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須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括在內。
另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廠房利用違章建築(包含原有合法建築經拆除重建或改建後之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例如甲公司原有合法登記之廠房300平方公尺每年應繳房屋稅額30,000元,因
供直接生產使用,且領有工廠登記核准函,經提出申請,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規定,每年房屋稅調降為15,000元,經數年後原有100平方公尺廠房已拆除重建,且未依法重新申領使用執照,除需註銷拆除重建部分房屋稅籍,另核定重建稅籍外,該面積因已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故無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之適用。其餘200平方公尺則維持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如有廠房符合減半課徵規定者,請儘早提出減免申請,以節省稅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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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