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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1-11-10
  • 類別:土地增值稅
  • 截止日期:112-04-30
出售公益出租房地 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聯絡人 / 彭羿鈞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32
近來有民眾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分別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不得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限制,即使將房地出租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規定,應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仍會辦理清查,如查得出售前1年或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使用情形重新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稅款。請民眾填寫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一定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之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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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