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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2-01-13
  • 類別:房屋稅
  • 截止日期:112-07-13
供包租代管之租賃住宅 房屋稅可申請按1.5%單一稅率課徵
  • 聯絡人 / 陳羿方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轉415
為實現居住正義,抑制囤房炒作,新竹市非自住用房屋自111年7月1日起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為避免租金轉嫁及鼓勵多屋族釋出空屋,民眾若將房屋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可申請按單一稅率1.5%課徵房屋稅,且不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自111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若房屋出租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之租賃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改按1.5%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例如A君將房屋出租給B君,同時委託甲公司代為管理出租房屋,且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則A君須檢附與甲公司簽訂的代管契約及與B君簽訂的租賃契約,填妥申請書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適用1.5%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相關租賃住宅服務業可至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或掃描QRcode),若符合租賃住宅規定者,請儘早提出申請改按單一稅率1.5%稅率課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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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